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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男,专职律师,法学专业本科学历,2004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同年10月份进入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实习,2006年3月执业。2007年被评为本所优秀律师。
    法律业务专长:公司法律事务、保险合同纠纷、伤害赔偿、刑事辩护。
    承办的典型案例:
    (一)2006年1月23日,全某在某(财产)保险公司为其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1年。2007年2月9日,全某雇员田某驾驶该车与王某驾驶的货车在某高速公路相撞,造成全某车辆严重损坏。经某市公安局交巡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田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全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依据保险合同向其索赔车辆损失费用共计24064元,保险公司以事故是由第三方负全部责任,按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赔,即“零责任,零赔付”。我作为全某的代理人参与了此案。接受委托后,我认真审阅了保险条款,发现其中第25条约定的“按责赔付”,既不符合《保险法》的立法本意,也不符合投保人的投保目的,保险公司拒赔无法律依据,据此我方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我的代理观点是“按责赔付” 客观上减免了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属无效条款。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自行制定的“零责任,零赔付”的霸王条款在法律面前不再霸王。
    (二)2000年5月10日,杨某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保险,杨某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其法定继承人。 2005年8月16日,保险合同发生复效。2005年10月,杨某身故。不久杨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原告)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审核后以此案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事项,做出不予理赔的决定。后原告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我作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应诉。接受委托后,我经过认真分析考虑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查清杨某的死亡原因。我先到刑警大队了解当时案发现场情况,刑警大队出具证明证实杨某的死亡系非他杀死,也就是说杨某的死亡原因只有两种可能:意外或自杀。我又从刑警大队调取了现场勘验照片、现场勘查笔录,以及杨某随身携带的遗物,综合上述证据足可以证实杨某系自杀,并非意外身亡。依据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两年内自杀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面对大量的法律事实,原告终于说出事实真相,杨某早在案发前一个多月就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结合杨某生前写给其三弟的带有遗书性质的文字,恰恰证明杨某当时有轻生的念头,并最终服药自杀。在事实真相面前原告只得撤回对保险公司的起诉。